成立香港公司必知:公司名稱需遵守的原則

對於香港公司的名稱,香港方面是有要求的,這也是大傢在成立香港公司的時候必知的,這樣的話才能保証你的公司名稱具有合法性。

1、在香港有限公司下面可以申請分行,分行名稱無須以“有限公司”或“Limited”結尾。必須向稅務侷申請分行登記証(沒有注冊証書,且此分行登記証不能代替公司的商業登記証)

2、公司名稱獲得注冊並不表示該名稱受到保護,也不表示該名稱不會遭其他人反對。如其後有侵犯知識產權的申索提出,該公司不能以名稱已在香港公司成立處注冊作為免責辯護。

3、如果該名稱被認為與載與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過分相似”,處長會向該公司發出更改名稱指示。如不遵從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現時的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如持續失責,則可處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