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稅務簡介

香港公司稅務簡介
稅務條例規定徵收的稅項:利得稅、薪俸稅、物業稅
利得稅

課稅範圍: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 法團、合夥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均須繳稅。徵稅對象並無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別。因此,香港居民可從海外賺取利潤而無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香港 居民如在香港賺取利潤,則須在香港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在香港法院及終審法 院判決的稅務案例。
以下各項均視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收入:
(一)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電影或電視片膠捲或記錄帶,任何錄音,或任何與該等膠捲、記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而獲得的款項。
(二) 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專利權、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它類似性質的財產而收取的款項。
(三) 因有人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動產,而收取租賃費、租金或其它類似收費款項。現時,向非法團公司徵收的利得稅為16.5%,而法團利得稅則為17.5%。
雙重課稅:
香港與內地所簽訂的關於對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經已實 行。該安排在內地適用於1998年7月1日或以後取得的收入;而在香港則適用於1998年4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課稅年度中取得的收入。範圍包括航空、航運 業務及其它商業範疇。香港亦與其它國家在航空及航運業務收入達成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此外,稅務條例經已修改,對具有對等待遇地位的航運業務收入,予以免 稅。
評稅的基礎: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而徵收的。對於按 年結算帳項的業務,應評稅利潤是按照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結束的會計年度所賺得的利潤計算;至於在1974年4月1日或該日以後開業而帳項結算日期每年均截至 同一日為止的業務,應評稅利潤總額則與開業以來所獲得的按稅例調整後的利潤相等。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經營者鬚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利潤繳納一項暫繳稅。當有 關年度的利潤在一下年度評定後,首先會將已繳納的暫繳稅用以抵銷有關年度應繳納的利得稅,如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的暫繳稅。
在停止經營的業務方面,除了若干情況須特別處理外,一般來說,應證稅利潤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後至停止營業日期為止所賺得的利潤計算。